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 祁县丰源汽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灵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7223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5元,减半收取345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