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有限公司
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仓储合同》于2017年10月14日解除;

二、被告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的租金共计84,443.33元;

三、被告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款项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交还原告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大叶公路XXX号内1栋仓库;

五、被告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搬离上述仓库之日止,按每日1,796.67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六、原告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被告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搬离上述仓库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保证金31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2元,由原告上海协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72元,被告道晟灯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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