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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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索纳塔新型墙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永晟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晟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报酬763,567元; 二、被告永晟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4日止的违约金36,383.68元; 三、被告永晟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以429,0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上海索纳塔新型墙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4.7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6,802.40元,由被告永晟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