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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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御宝星洲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御宝星洲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7,369.9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御宝星洲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869,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经折抵,原告(反诉被告)御宝星洲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61,630.1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御宝星洲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以661,630.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1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威盟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5.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御宝星洲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造价鉴定费116,1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御宝星洲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