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灵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729民初47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 是否缺席:是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灵石县马和乡马和村。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张家庄村****,现住该址。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住***。 负责人:梁晓丽,经理。 诉讼 请求 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55元。 2.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辩称 被告***辩称,当时是他开的车撞到我车上,他的车是全保,他想让保险公司赔,他自己把他的大灯等都捣烂,所以不可能让我赔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答辩如下:1.被保险车辆晋A937**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1月30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9日10时30分,事故发生后,我司于2020年1月16日将赔款2000元打至***账户。现对于原告诉求的赔款,我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请法庭依法裁定。2.我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3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军军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张笑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