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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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 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7475.68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能源费51732元,两项合计79207.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属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