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纠纷保全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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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 克拉玛依和新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设立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克拉玛依和新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2014年11月27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财务账册、凭证、会计报表及业务往来的所有合同等资料及税控盘及用友财务软件账套里的全部财务内容及电脑中所有公司销售信息等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