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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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84,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39,784.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欠付本金为基数,年利率6%予以计算;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806,680元,占判决标的624,384.8元的77%,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33.4元(已由原告***预交),其77%,即4,568.7元由被告***负担,其23%即1,364.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