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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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保温工程款314,853元; 二、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2.8元,减半收取3,011.4元,由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