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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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疏勒县茂森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23民初317号 原告(反诉被告):麦麦提艾力·奥斯曼,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敏,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疏勒县茂森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07221960XB1-1。 法定代表人:赵军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娟,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麦麦提艾力·奥斯曼与疏勒茂森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接到起诉状副本后,茂森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对于本诉和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麦麦提艾力·奥斯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外力·麦麦提敏,茂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娟到庭参加诉讼。 一、本案按麦麦提艾力·奥斯曼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疏勒茂森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68.87元,减半收取884.44元,由麦麦提艾力·奥斯曼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疏勒茂森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汝庆 人民陪审员马能斌 人民陪审员刘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梓宇 |
裁判日期 | 2020-1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