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盐池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174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17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工程保证金167500元,支付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利息111671.67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被上诉人***支付该款项167500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工程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

三、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17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工程保证金382500元,支付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利息116229.70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被上诉人***支付该款项382500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工程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26元,原审被告***负担5622元,上诉人***负担58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42元,由原审被告***负担4431元,上诉人***负担46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2-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