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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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174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17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工程保证金167500元,支付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利息111671.67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被上诉人***支付该款项167500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工程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 三、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17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工程保证金382500元,支付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利息116229.70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被上诉人***支付该款项382500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工程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26元,原审被告***负担5622元,上诉人***负担58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42元,由原审被告***负担4431元,上诉人***负担46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