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34436元及利息847282.9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344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60元,减半收取计15080元,由原告***负担1281元,被告宁夏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5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