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物廉美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 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物廉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193798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北京物廉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物廉美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物廉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