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37000元及截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1611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37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与上款同时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与上款同时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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