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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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董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逾期利息2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