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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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991.79元及期内利息23.78元,复息(以23.7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1.962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罚息(以本金79991.7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1.9625‰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以本金71991.7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11.962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保证函》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2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