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2018年9月26日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6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1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9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9920.50元); 三、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遂昌县不动产权第000617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遂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00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2446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