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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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徐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坤返还出资款38,924元及利息(以38,924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2元(王坤已预交),由徐翔承担440.53元,王坤承担52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徐翔已预交1,924元),退回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1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徐翔承担778.48元,王坤承担21.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