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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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776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秦某是坐落于三亚市××区房(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南新横六路三亚双大山湖湾度假村项目一期3#楼A单元503房(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南新横六路三亚双大山湖湾度假村项目一期3#楼A单元603房(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实际购买人,三套房屋所有权归上诉人秦某; 三、被上诉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上诉人秦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坐落于三亚市××区房(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上诉人秦某名下; 四、被上诉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上诉人秦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坐落于三亚市××区房(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南新横六路三亚双大山湖湾度假村项目一期3#楼A单元603房(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上诉人秦某名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9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92元(秦某均已预交上述费用),由张某、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