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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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首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590814.46元及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至付清款项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已支付的187000元利息作相应扣减)给原告***、秦湘平。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用,限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相应金额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本院另行送达的缴费通知书)。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452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