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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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初793号

原告: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康青山。

原告: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康青山。

原告: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康青山。

原告: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康青山。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吉林市康乃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胜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WINSTEP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住***。

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吉林市康乃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胜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14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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