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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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初793号 原告: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康青山。 原告: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康青山。 原告: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康青山。 原告: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康青山。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吉林市康乃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胜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WINSTEP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住***。 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吉林市康乃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胜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