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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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98.37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计54.48元(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7元,被告***负担7.4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