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泉市永健瓷业有限公司 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泉市永健瓷业有限公司货款1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龙泉市永健瓷业有限公司负担248.5元,由被告浙江聚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