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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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0965号民事判决; 二、义乌市中宝复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310831.22元及利息损失178840.09元(已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其中1856413.68元工程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454417.54元工程款自2019年8月2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义乌市中宝复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6万元。 四、驳回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501元,由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1202元,义乌市中宝复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2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15元,由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6560元,义乌市中宝复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655元;鉴定费296719元,由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8687元,义乌市中宝复旦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80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