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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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理巍山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大理巍山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93.21元及罚息(2020年6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