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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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莱芜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莱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莱芜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债务本金100万元。 二、莱芜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至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按照年利率13%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八月一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莱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就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286-16号1号楼10-13层的2号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将***登记为抵押权人。 四、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安联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2015)丰民(商)初字第0484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对***的还款,与本案莱芜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还款相互抵扣,总额不超过各自所应承担的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所受偿的全部债权总额本金以不超过120万元为限,利息、违约金以不超过两案中所确定的最高额者为限。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莱芜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