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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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4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4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5,0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2.64元,减半收取1,696.32元,由上诉人***承担257.32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承担1,152.00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承担287.00元;一审鉴定费3,910.00元,由上诉人***承担1,200.00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承担2,169.52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承担540.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0.64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