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开设账号×××中的478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