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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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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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盛利管道有限公司货款2147734.28元;并以2147734.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 二、被告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出资额1725.6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沃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长源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对债务的补充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8 四、驳回原告沧州盛利管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2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沃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源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398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