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杭州派士管材有限公司 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垫款本金4680766.84元,支付罚息3608356.18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垫款本金4680766.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 二、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85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负担15883元,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502元。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