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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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6520.9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786.47元(暂算至2019年8月16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计23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