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
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吉县兴邦副食百货批发部、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健力宾(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健力宾(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3520元,被告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健力宾(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3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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