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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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5527662元,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3064745.37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一笔1000000元自2013年8月8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二笔1000000元自2014年1月12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三笔1000000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四、驳回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86元,由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014元,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3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