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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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华建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星润供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星润供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聊城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星润供热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4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4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5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星润供热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