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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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42694885.84元及罚息(截止到2018年5月29日为2763756.43元,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2016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5%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收,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复利(截止到2018年5月29日为75554.39元,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二、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对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京(2016)密云区不动产权第0000036号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7-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