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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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评估费共计178540.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菏泽市定陶区范蠡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2元,由***、***负担693元,***负担18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