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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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假日支行 广东明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9)粤081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9)粤081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广东明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1920.81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41920.8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90元,由湛江泉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6元,广东明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东明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