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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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签订的《购房认购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购房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7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7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