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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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经营的位于龙南县圩上的龙南县汶龙龙泉自来水厂的厂房和设备(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抵押、转让或变卖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