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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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1360.8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原、被告合同约定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年之和以未归还借款本金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就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房屋的变卖、拍卖款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