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淮安广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11759.44元(该款项汇至权利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沭阳县支行;账号:62×××60);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37013.55元(该款项汇至权利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十字支行;账号:62×××93);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7932.61元(该款项汇至权利人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元,鉴定费4994元,共计6408(二原告已预缴),由二原告负担92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6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