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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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4866.8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49.2元(暂计至2019年6月3日,此后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9元,由被告***负担、***负担426元。 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