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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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安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湖州安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2015.04元及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7260.45元); 二、驳回湖州安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7元,由湖州安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