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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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懿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180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4901808.80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广州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懿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货款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0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2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广州懿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