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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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3民初5468号 原告: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979778339。 法定代表人:李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310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原告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小敏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伟杰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