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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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庄世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319294.3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本案受理费328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9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298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