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息);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106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82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