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泛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泛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5100016564的《采购订单(合同)》; 二、由被告泛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619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上述第一项中的《采购订单(合同)》解除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 三、由被告泛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四、由被告***对上述被告泛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泛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3元,诉讼保全费1132元,合计2505元,由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4元,由被告泛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41元,由被告***对被告泛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案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