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筑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加工费、运费823433.21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35868.31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本金34124.55元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本金53440.35元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不能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上诉人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22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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