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筑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加工费、运费823433.21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35868.31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本金34124.55元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本金53440.35元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不能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上诉人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