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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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华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市华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48837.92元,并分段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中,4421.53元自2018年2月14日起算、2176.43元自2018年4月20日起算、4604.48元自2018年6月1日起算、2374.49元自2018年6月29日起算、2147.26元自2018年7月27日起算、2147.25元自2018年8月29日起算、2097.26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2279.58元自2018年10月29日起算、2147.26元自2018年11月27日起算、2147.25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算、2176.43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2254.61元自2019年2月28日起算、2175.45元自2019年3月30日起算、2254.61元自2019年4月28日起算、2176.43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2254.61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算、2176.43元自2019年7月31日起算、2282.79元自2019年8月30日起算、2259.99元自2019年9月29日起算、2176.42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算、107.36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被告***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